首先,难以界定乙的死亡是否和甲放鞭炮有关。其次,如果甲在乙经过身边的时候放鞭炮吓唬乙,而且目标是直接针对乙,并导致乙被吓死的,才能认定过失致人死亡;否则,无法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必然的关系。
有一道题是这样的:“甲是乙的五分之四,乙比甲多百分之几?”。老师开始讲了。“甲是乙的五分之四,意思就是把乙分成五份,甲占四份,那么我们就可以把乙假设成五,把甲假设成四。”她大声说,“接着题中问道:‘乙比甲多百分之几?’。首先要算出乙比甲多一,然后和甲相比就除以甲,最后算出等于百分之二十五。
甲说:“我看你怎么没穿衣服呀?”乙说:“我穿的是曲线美,三围最好看。
甲 您看您刚才那姿势多感人!对,摆好姿势看看,脸上带着对树苗的热爱,眼睛里充满着对树木的感情 ,手中的枪怀着对愚昧、无知和鲁莽行为的仇恨。预备,放! 乙滋——。 甲哎,您这是什么枪? 乙 水枪。 甲 像话嘛! 乙 为了棵树,犯不找真枪! 甲 您这感情可不对。 乙 怎么不对? 甲 连孩子都不如哇。
乙:我一天三次!甲不得不服输,但当丙说话时,连乙都吓坏了,丙:我一次三天... 1一猛男坐公车回家,好心的女售票员见其拉链未拉上,提醒他说:同志,你枪没放好,小心走火呀。猛男笑曰:没关系,子弹刚刚打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