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体育赛事的有序进行并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的发展,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本办法所定义的体育赛事包括国家或浙江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所进行的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在体育局的指导下,负责实施体育法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施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其核心职责包括策划和执行在浙江省境内的省级以上各类体育竞赛,确保活动的高质量和专业性。
其他人员报名办法(1)个人报名填写个人报名表(全程半程需出示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或近3年国际马拉松成绩证书)。团队报名须附:团体报名表、运动员声明表(全程半程需出示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或近3年国际马拉松成绩证书)。寄至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邮编310004。
1、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满足公众健身活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进行健身、训练、竞赛、表演的体育场地、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
3、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摆摊、作业、搭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经批准的城市占道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占道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好占道现场。第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以及组织临时集市贸易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第八条 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